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铁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周洪波、检察官助理石安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27日20时24分,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辽P×××××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与南马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要求接受酒精检测,杨某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4.4mg/100m1,遂将杨某带至铁岭县中心医院进行抽血。
于次日将杨某抽取的血样送铁岭市固仑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定量检验。
2020年3月28日铁岭市固仑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铁固(GJ)检鉴字第(0145)号《酒精定量检测报告》,检验鉴定结论为:杨某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52.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银州交警二大队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涉案车辆驾驶室VIN照片、扣押车辆照片和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另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