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爱勤,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黄以红,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谢文明,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汤远军,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吴炳峰,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张兵,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爱勤、黄以红、谢文明、汤远军、吴炳峰、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30363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爱勤、汤远军名下分别有苏N×××××号和苏N×××××号车辆,本院已于2019年9月3日查封,尚未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泗阳县××、××村、××村等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下落不明。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爱勤、黄以红、谢文明、吴炳峰、张兵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12月3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