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刚与被执行人田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清明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罚款人田清明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