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刘汝佳银行存款253258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