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
被告:吝小虎,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吝小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与被告吝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87.19元、罚息111.09元,共计1198.28元(截止2019年11月1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即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借款人采用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借款人指定账户发放贷款1000元。
被告应于2019年2月10日前归还上述款项,但其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截止2019年11月11日尚欠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87.19元、罚息111.09元,共计1198.28元未归还与原告。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附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约偿还。
为了收回贷款,保护原告的利益和银行贷款资金不受损失,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吝小虎承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表示因其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的还款期限,以便其积极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吝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87.19元、罚息111.09元,共计1198.28元(截止2019年11月11日),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吝小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