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栓栓、王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303民特122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0-05-14公开日期:2020-08-31
当事人:刘栓栓;王宇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03民特122号申请人:刘栓栓,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人:王宇,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栓栓、王宇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刘栓栓、王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20年5月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0)蚌山诉调第141号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王宇支付申请人刘栓栓工资款112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3800元,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3800元,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3600元;二、如申请人王宇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刘栓栓有权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