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陆丰市高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连厝围广汕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723833209E。
法定代表人郑佛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8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陆丰市高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