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荣兰,女,1968年1月2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居民,住贵州省贵定县。
第三人:朱国剑,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原告蓝海英诉被告罗荣兰、第三人朱国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蓝海英、被告罗荣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朱国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海英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200元(按欠款总金额20000元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暂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日:直至还清为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原来系夫妻关系,被告是第三人的伯母。
2016年10月19日,第三人因需资金建第三层房屋,向被告提出借款30000元,被告没有钱借给第三人,被告就向原告诉说明缘由,原告出于帮助,就向原告的姐姐借了30000元给被告,被告将钱借给第三人并写了借条。
被告向原告承诺三年内将借款还给原告,现借款已经到期,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了原告1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罗荣兰辩称:2016年原告与其前夫朱国剑将自家住的房屋翻修住房,朱国剑经济困难,无力再继续修建,原告想帮朱国剑解决资金困难一事,但又怕朱国剑不还,因此,原告想出了以朱国剑伯妈罗荣兰名义借30000元给朱国剑修建房屋的主意。
于是在2016年10月19日,以罗荣兰名义借30000元给朱国剑,并办理了借款手续。
此后,被告也多次催促朱国剑还款未果。
2018年原告经济产生了困难,找到被告并要求被告担保向他人借款,被告出面后,黄某某才借给了原告10000元,该钱原告至今也未偿还。
朱国剑借的30000元钱是原告拿的钱安排我转手的,原告与朱国剑当时是夫妻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无权要求我偿还20000的借款。
第三人朱国剑未出庭应诉。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是原告与第三人的伯母。
2016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在其住房上修建第三层房屋时,因资金困难,原告就向其姐蓝海珍借款30000元,因原告不想将钱直接交给第三人朱国剑,就与被告罗荣兰协商,由原告将钱交给被告后,再由被告转借第三人。
协议达成后,2016年10月17日,原告在贵定县城北信用社支取3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尔后,被告将钱交其丈夫转给了第三人,同月19日第三人出具了一张借条给被告收持。
2018年1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离婚。
2018年6月28日,原告因资金紧张向他人借钱未果,找到被告协商后,被告就出面向他人借款10000元拿给原告。
争议的借款到期后,原告之姐以买房为由,要求原告催促第三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