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闫锡龙,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陈翠华,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本院在执行杨玉皊与闫锡龙、陈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锡龙、陈翠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6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芈绍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