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峰,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季宏与被告吴峰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