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季宏与吴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283民初223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07公开日期:2020-07-23
当事人:季宏;吴峰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3民初2233号原告:季宏,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吴峰,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季宏与被告吴峰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