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凤鸣与盐城亚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922执31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滨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张凤鸣;盐城亚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鸣,女,1961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盐城亚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韩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凤鸣与被执行人盐城亚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50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

2020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

2020年5月8日,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停产歇业,其厂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其厂房内的五台机器设备已被本院在审理时予以保全。

2020年5月9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韩毅当场履行人民币150000元,剩余款项分期归还。

因全部债务还款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