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振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4执保1354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09公开日期:2020-07-16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振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健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135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3座1-9号商铺及201-206房,3层-4层、15层-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

负责人:叶志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欢欢、赖凯敏,分别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振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深村村四街村民小组大街3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924053C。

法定代表人:蔡健津。

被申请人:蔡健津,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申请人佛山振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健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振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健津的银行存款149963.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