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夏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9民初845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8公开日期:2020-07-16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夏艳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9民初845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艳,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夏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夏艳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欠款卡号(尾号:1101)。

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215,325.41元(包括本金、利息、费用,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币种下同)。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215,325.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