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艳,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夏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夏艳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欠款卡号(尾号:1101)。
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215,325.41元(包括本金、利息、费用,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币种下同)。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215,325.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