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张印荣,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清河县人,住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
被告:苗力,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茫崖理想彩钢加工厂与被告苗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互联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茫崖理想彩钢加工厂经营者张印荣、被告苗力均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2550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8日起,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彩钢围挡墙。
2019年6月24日,原告制作、安装完成。
合同约定承包价格为5355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21000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
余款225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按期完工;2.原告制作、安装的彩钢板围挡墙质量不合格,也没有及时整改;3.彩钢板围挡墙的实际长度并没有350米;4.原告没有提供材料的合格证及竣工验收报告。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出示《承包合同》1份,拟证明承包价格和付款方式。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同约定的价格不认可,认为彩钢板围挡墙的实际长度并没有350米。
2.原告出示手机聊天截图11页,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认为其愿意在原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结算后支付欠款。
因原、被告对以上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以上2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彩钢板围挡墙,工期为6天,承包价格为153元/米×350米=5355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21000元,工程完工时付清所有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1000元。
该工程完工后于同年8月份由被告进行使用。
2019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
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支付余款22550元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施工义务,并由被告使用,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期完工,彩钢板围挡墙质量不合格及彩钢板围挡墙的实际长度并没有350米的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按照合同完成施工任务,而提交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