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奚孟,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重庆玖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淼,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诗雷,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早稻科技公司)与被告陈诗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早稻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诗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早稻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机买断款4742元(10850元-509元/月×12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08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从2019年3月12日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的逾期罚金2202.55元(10850元×0.5‰×406天),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律师费800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租用iPhoneX全新国行全面创新手机一部。
2018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一份,按照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iPhoneX全新国行全面创新手机一部,租期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止,共计12个月,租金为每月509元,按月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支付了租期内全部租金,但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租赁物,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
陈诗雷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1日,早稻科技公司(甲方)与陈诗雷(乙方)签订《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一份,约定:1、陈诗雷向早稻科技公司申请租赁iPhoneX全新国行全面创新手机一部,签约价10850元,租金为509元/月,租用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共计12个月。
2、发生下列情形的租赁物将直接由租转售,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该产品(买断款=租赁物签约价-已缴纳的租金),期间产生的费用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优先扣除乙方保证金用以抵扣租金之外的其他损失,无需再单独通知乙方:“(1)乙方未按约足额支付当期租金逾期超过15日,且未一次性提前支付本协议剩余全部应付租金的;……(3)协议正常到期未归还租赁物或归还的租赁物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到期后第7日即视为租赁物由租转售……”3、违约情形及责任:“(1)乙方未按约足额支付租金的,逾期第2天起计收逾期罚金,罚金计算方式为以租赁物签约价为基数按日0.5‰计算;……(3)乙方逾期未支付买断购机款,则需向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租赁物签约价日0.5‰计算的逾期罚金;……(6)乙方涉及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协议提前到期,乙方无条件接受。
”4.争议解决:因协议履行过程引起的或与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未能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公证费、见证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为保障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9700元。
协议签订后,早稻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陈诗雷提供了租赁物iPhoneX全新国行全面创新手机一部,陈诗雷未按约交纳履约保证金,陈诗雷按约支付了租期内的租金,但租赁协议到期后,陈诗雷未返还租赁物。
之后,陈诗雷支付了10元买断款。
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早稻科技公司和重庆玖章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律所接受早稻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蔡明律师在重庆市万州区、渝北区等人民法院批量立案提供协调、协助或配合服务,在万州区法院批量立案的案件,按照800元/件的标准支付律师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物买断款及逾期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转售情形,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