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碧峰与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204民初840号
所属地区:柳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1公开日期:2020-06-23
当事人: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钟碧峰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204民初840号 原告:钟碧峰,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9号天健·国际公馆B座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NOU1Y。

法定代表人:李东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钟碧峰与被告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佳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碧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利佳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碧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个月2876.1元月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2018年11月起至房屋实际返还2019年9月1日止共10个月所欠的租金,总共欠租金为28761元;2.被告欠原告2019年1月一9月物业费135.23元×9个月,共1217.0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方拒付原告租金和物业费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根本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亿利佳酒店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9日,原告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亿利佳酒店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亿利佳酒店承租原告物业事宜达成约定。

其中第一条约定了物业交付及租赁起始时间,房屋坐落于柳州市万达华城1栋23-16号,租赁起始时间为该物业开发商交付之日且原告交付酒店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约定租赁期限及免租培育期,租期期限为15年,租赁期从该物业开发商交付之日且原告交付酒店之日起计算;该物业开发商交付之日且原告交付酒店之日起至半年内为租赁免租期。

第五条约定租金标准及缴纳,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3.36元,每年递增具体参见附件一,租金每月交付一次,在下一个租期到来前一个月缴纳;若酒店拖欠租金,按该笔租金的1%每日计算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个月,属酒店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约定了相关费用,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原告需按时交付结清上述相关费用;亿利佳酒店使用承租物业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酒店缴纳(包括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等);为保障该合同顺利进行,原告向酒店交纳装修款,如原告未依约支付的,视为严重违约。

第十二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若亿利佳酒店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由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除需放弃装修物所有价值外,仍需向原告赔偿;若因亿利佳酒店违约原因在租赁第一个五年内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酒店除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外,需赔偿原告200000元;如有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在解除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该合同附件一载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租期为6个月,2018年7月1日开始算租金,每月租金为2876.1元。

庭审中,原告自认已于2019年9月收回案涉租赁房屋并另行出租给他人。

原告曾向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服务、灭火器年检、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

柳南万达华城物业服务中心2020年4月出具《证明》,称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亿利佳酒店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欠付租金数额如何确定;二、原告诉请的物业费是否应当支付。

对于争议焦点一,即亿利佳酒店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欠付租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对于涉案租赁关系,原告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证,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故本院确认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对于租金,原告依约交付租赁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租金至2018年11月,被告亿利佳酒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予以抗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其是否支付租金进行证明,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故结合原告诉请以及原告关于2019年9月已收回租赁房屋的自认,亿利佳酒店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月租金2876.1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欠付租金,共计28761元。

对于争议焦点二,即原告诉请的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物业费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亿利佳酒店使用承租物业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均由酒店缴纳,现原告提交了物业公司出具的原告欠缴2019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情况的《证明》,虽然该期间的物业费处于欠交状况,但收取上述物业费的主体是相应的物业公司,而不是原告,原告也并未提交已经代被告垫付该费用的相应凭证,对于原告而言未产生损失,故对于原告诉请的2019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本案中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钟碧峰支付欠付租金28761元; 二、驳回原告钟碧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