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南京叁壹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杜户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胡光美与南京叁壹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叁壹玖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宁建劳人仲案字[2019]第1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决:南京叁壹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胡光美2018年10月、11月工资40000元。
裁决书生效后,南京叁壹玖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胡光美遂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杜户宇代表南京叁壹玖公司与胡光美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承诺自2019年12月开始每月向胡光美支付2000元,胡光美表示同意,本院据此终结本案执行。
2020年4月,因南京叁壹玖公司仅履行了一期付款义务后未继续履行,胡光美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杜户宇提出自己之所以未能继续履行,是受到自2019年12月下旬开始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疫情的影响,自己愿意从2020年6月开始继续履行之前的和解协议,2020年5月9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