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书然,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宇,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献花,女,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品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献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内蒙古品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生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献花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品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物业服务费1119元,垃圾清运费60元,共计1179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回民区钢铁路办事处新华园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锦泽园小区进行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60.8%以上的业主同意小区进驻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由于锦泽园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便与新华园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提供的服务项目及违约责任等都已在协议中列明。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且原告进驻锦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先后通过了民意调查、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公示、物业办备案的环节,这些行为均在居委会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原告入驻小区以后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包括小区卫生打扫(卫生清理费60元由环卫部门收取垃圾清理费,物业代为收取)、保洁、化粪池抽取、公告设施维护、安保管理等,但被告至今一直未缴纳过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被告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77.71平米,2年应缴纳物业费和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清理费共计1119元。
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告却一直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献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品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审核取得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故内蒙古品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回民区钢铁路办事处新华园社区居委会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对锦泽园小区的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在锦泽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被告刘献花作为该小区业主已实际享受到原告的物业服务。
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垃圾二次清运费60元,本院予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