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xx与廖xx、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7民初6773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1公开日期:2020-06-22
当事人:肖xx;廖xx;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6773号原告肖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唐xx,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K。

法定代表人:汪xx。

委托代理人杨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曾xx。

原告肖xx诉被告廖xx、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廖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x,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4日,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第三人李杰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李x分36期且每期5000元租金支付给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6年3月4日,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第三人李杰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约定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车辆以40300元销售给李x,李x已经支付了25300元,还应在车辆过户前支付15000元。

2016年12月9日,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第三人李x将《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销售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王xx,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意李x的转让行为,李x不再是合同主体。

2017年5月12日,第三人王xx与被告廖xx在被告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促成下签订《临时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王xx将上述车辆转让给被告廖xx,由被告廖xx承担后期的还款义务和尾款,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同时承诺过户保证事宜。

2017年8月12日,在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促成下被告廖xx和原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廖xx将上述车辆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享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也承诺办理过户事宜。

但时至今日,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没有让被告廖xx按照《转让协议》将上述车辆过户给原告。

更为严重的是因各被告人的原因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私自强行扣押走了上述车辆不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深圳市公安局水径派出所报警,但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粤B×××××起亚K52.0ATGL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所有;2、四被告连带返还粤B×××××起亚K52.0ATGL车辆给原告,车辆灭失即折价赔偿原告88000元;3、被告廖堂兵、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车辆为粤B×××××起亚K52.0ATGL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88000元。

被告廖xx辩称,一、原告称粤B×××××起亚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所有,无异议。

粤B×××××起亚是王xx、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廖xx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了《临时转让协议》,王xx将与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廖xx,2017年8月12日廖xx、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将王xx与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原告。

现《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租金已按月交付给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租赁完毕后,原告按照《车辆销售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后期购车款15000元。

车辆当时是原告占有,根据《物权法》该车辆属于简付交付,所有权实际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称廖xx等四被告连带返还粤B×××××起亚车辆灭失折价赔偿88000元,被告不予认可。

首先粤B×××××起亚车被告已根据《转让合同》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在租赁完毕后让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车扣留,发生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纠纷,与被告无关系。

最后车辆并未灭失,要求折价赔偿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原告称判令被告将车辆过户到其名下。

廖xx是在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中介下与王xx签订《临时转让协议》,约定租赁完毕后被告支付了后期购车款15000元,王xx配合完成车辆过户。

之后被告还与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如王xx不能将车辆及时过户,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无条件退还购车款28800元。

原告与廖xx、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租赁完毕后原告支付了后期购车款15000元,廖xx配合完成车辆过户。

被告廖xx认为,应当由王xx、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配合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才能完成过户义务。

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车辆属于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当向被告廖xx、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在诉讼时提交了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李x、王xx签署的合同及三方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车辆权利的处分是需要经过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书面确认的,即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只与王xx有合同关系,与原告及被告廖xx、xx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无关。

二、因王xx长期拖欠款项,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自力救济手段,收回车辆合理合法。

三、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的分公司,本案中的相应责任由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和抗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案外人李x与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李x分36期,每期5000元租金租赁车牌为粤B×××××起亚K52.0ATGL车辆。

同日,李x与被告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约定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车辆以40300元销售给李杰,李x需在签订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25300元,过户前需一次性付清本合同剩余款项15000元。

2016年12月9日,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李x、王xx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李x将《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销售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王xx,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意李x的转让行为,王xx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李x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7年5月12日,王xx与本案被告廖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转让协议》,约定王xx将上述车辆转让给被告廖xx,由廖xx承担还款义务和尾款,转让过程与协议签订过程由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善意第三方见证有效,转让定金与转让其他款项双方均委托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收并出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