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嘉雄、李衍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73执3372号之一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9公开日期:2020-11-10
当事人:陈嘉雄;李衍彬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执3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嘉雄,男,汉族,199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被执行人李衍彬,男,汉族,1994年9月6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3月12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0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S×××××号车辆;依法冻结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执行人社区福利分红的东莞银行账户:15×××91,应冻结105353.33元,实冻结73.45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

如需续冻上述银行账户,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