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绪江,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淑平(又名张小平),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联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GTURUXY。
负责人:张小平(又名李淑平)。
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真龙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086754。
法定代表人:高空。
原告赵云肖诉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肖的委托代理人杨绪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李淑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云肖诉称,1.判决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李淑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判决三被告以1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本息清偿时止的利息(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暂计164786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2004年9月7日成立,投资人为被告李淑平,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8月16日,原告向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提供借款1100000元,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
此后,盘县柏果麦子沟煤矿向原告支付了截至2013年8月16日的利息,并于2016年6月6日支付利息20000元,于2017年6月4日支付利息20000元,2019年5月28日支付利息30000元,于2019年11月27日支付利息15000元。
2018年2月1日,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登记注销,并入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了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李淑平未作答辩,亦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是被告李淑平于2004年9月7日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后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被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合并后于2018年2月1日注销。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设立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在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存续期间,原告赵云肖向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提供借款1100000元,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向原告出具借条。
后因借款未获得偿付,原告因而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云肖向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提供借款,双方由此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就真实意思达成合意的结果,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借款发生后,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未向原告全额偿还借款本息,因而构成违约,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原本负有继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
后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被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被告李淑平、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应就本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虽然原告提供的借条落款以下记载了相应款项和款项的计算方式,但并无债务人的签名和盖章认可,亦不无证据证明该处内容是被告方所书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能证明本案借款约定有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并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企业主体系被告贵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