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金龙、雷术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21执811号
所属地区:金堂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9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刘金龙;雷术芳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汉族,1998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雷术芳,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被执行人雷术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