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冉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9刑初70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1公开日期:2021-01-01
当事人:冉爽
案由:危险驾驶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爽,男,土家族,1992年8月1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深圳市特瑞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3月25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20〕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爽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日1时41分许,被告人冉爽饮酒后驾驶贵D×××**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龙华区金福苑小区停车场将该小车从车位驾驶至保安亭时,与准备进入小区的被堵车辆驾驶员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冉爽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被告人冉爽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1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爽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表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冉爽的供述与辩解、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被告人冉爽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冉爽明知对方报案而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被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冉爽于2020年12月2日被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依法应当折抵刑期一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邹    鹏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源(兼)书记员 余    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