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自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光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侯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榆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神木市金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公司)与被告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第三人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澜公司)、榆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矿业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8)陕08民初270号民事判决,金浦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30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民终108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海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事实与理由:南海公司已经另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本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如果判令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