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陕西省神木市金浦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榆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8民初44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榆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5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陕西省神木市金浦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榆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设立纠纷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民初44号原告:陕西省神木市金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李自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光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侯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榆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神木市金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公司)与被告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第三人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澜公司)、榆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矿业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8)陕08民初270号民事判决,金浦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30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民终108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海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事实与理由:南海公司已经另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本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如果判令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