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桂明,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人刘兵与被申请人王桂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桂明银行存款12万元。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