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能渭、姜能坤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781执恢657号
所属地区:青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07公开日期:2020-12-27
当事人:姜能渭;姜能坤
案由:人格权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1执恢657号 申请执行人:姜能渭,男,汉族,1950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姜能坤,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姜能渭与姜能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1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4802.85元。

1.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房地产等信息,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3.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房地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5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询问是否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并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本案目前执行到位标的0元。

综上所述,本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