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姜能坤,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姜能渭与姜能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1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4802.85元。
1.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房地产等信息,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3.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房地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5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询问是否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并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本案目前执行到位标的0元。
综上所述,本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