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庚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15执4040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07-13
当事人:叶庚;王凯
案由:劳动争议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5执4040号申请执行人:叶庚,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执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王凯,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叶庚申请执行王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3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叶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凯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673.8元,2019年3月1日至3月13日期间的工资3517元,共计9190.8元。

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凯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凯名下车牌号为×××、×××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车辆而未处置。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叶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叶庚申请执行的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673.8元,2019年3月1日至3月13日期间的工资3517元,共计9190.8元未受清偿。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