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金,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献波,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杨银红与被告王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银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献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被告经原告亲戚介绍与原告相识。
2019年11月1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向被告支付后,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杨银红现金肆万圆整(40000.00元)借款人:王献波2019年11月12日。
借条出具后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
另查明,原告杨银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王献波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告王献波同等价值的财产。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豫03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献波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告王献波价值45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原告为此支付担保费400元及保全申请费470元。
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逾期后被告推脱不还。
现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献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银红借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