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高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211刑初147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8公开日期:2020-07-20
当事人:郑高球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11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高球,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高球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斌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高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日,赖某(另案处理)与购毒人员王某联系,双方约定交易毒品事宜。

次日傍晚,被告人郑高球伙同赖某到龙岩市新罗区“国韵茶庄”,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17.79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郑高球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郑高球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高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系统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电话通讯记录查询信息、证人王某的证言、厦公鉴〔2019〕1102号检验报告、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出具的LX2019-04587号检定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高球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数量17.7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高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郑高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高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于婧 审 判 员  张显春 人民陪审员  陈妹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鹭鹏 书记员张妍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