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门某与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盐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925民初722号
所属地区:盐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8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门某;马某1;马某2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5民初722号 原告:门某,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鲁勇,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系原告之父。

被告:马某1,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马某2,女,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英,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系被告之母。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门丽娜,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门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门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男、门鲁勇,被告马某1、被告马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英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门丽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42900元及贵重金属;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10月9日小定,2019年11月24日过大礼,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先后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122900元,并购买贵重金属(钻戒、项链、吊坠、手镯)。

后因2020年元宵节被告再次向原告索要彩礼,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20年2月15日双方经协商自愿解除婚约,未举行结婚仪式。

经调解,被告仅仅退还给原告彩礼款80000元,剩余42900元及贵重金属经多方调解被告拒不返还。

马某1、马某2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之所以分手是因为原告与被告马某2定于2020年正月28举行婚礼,因为疫情本村无法进出,不能如期举行婚礼,马某2的父母多次与原告协调,要求改期,等疫情过去再举办婚礼,但是男方却坚决不同意,仍不顾疫情的严重性,不顾及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要求按定好的时间举行,女方及其家人不同意,男方便单方面提出分手,在女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男方单方提出分手的行为,自私狭隘,给女方及其家人名誉和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女方也因在分手期间精神受到打击,多日不吃不喝,所以我方要求男方应给予女方精神赔偿,同时女方也在前期为举行婚礼置办了大量物品,多达40000多元,给女方家庭也造成极大的损失,我方对男方提出了退还42900元的款项及贵金属均不认可。

对原告事实与理由小定和过礼时间,已经返还款项80000元都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门某与被告马某2通过媒人刘天吉介绍相识,2019年10月9日双方定亲(俗称小定),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11000元,2019年11月24日在被告家,又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款(俗称大定)100000元,2019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微信给马某2转款8000元。

共计给付原告款项119000元。

另,原告为被告马某2于2020年1月10在盐百生活广场购买世嘉18K金钻石戒指一枚(4086元)、金龙足金项链一条(4393.2元)、金龙足金吊坠一个(1793.4元)、金龙足金手镯一个(10298.4元),现在被告马某2处。

后因婚期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解除婚约关系,被告方返还彩礼款80000元,剩余39000元以及金首饰未予偿还。

另被告为结婚准备,在洪泰商场够买蚕丝被、棉花、四件套等花费9820元、购买电脑花费11800元、洗衣机6590元、电摩托一辆3700元,以及购买衣物、胸花等各类结婚物品6304元,共计花费3821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门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微信转款记录一份、购物票据2张,被告提交的照片8张、购物票据13张以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门某与被告马某2经媒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新冠××疫情,双方因婚期问题发生争执解除婚约,故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款,被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