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康荣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牟伦地,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石龙2组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牟伦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1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信息、理财产品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3、2020年4月14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牟伦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2152元,账户余额不足。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渝F9D635车辆,被查封车辆未被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执行过程中。
本院已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牟伦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21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