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魁与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宁0104执2421号
所属地区:银川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7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李魁;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0)宁0104执2421号李魁:申请执行人李魁与被执行人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魁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2140.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魁与被执行人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