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魁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2140.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魁与被执行人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