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张继业与被执行人高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802执192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荆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01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张继业;高吉洪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8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业。

被执行人高吉洪。

申请执行人张继业与被执行人高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80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本金XXX元从XXX年X月X日按年利率XX计算至清偿之日,本金X万元从XXX年X月X日并按年利率XX计算至清偿之日;本金X万元从XXX年X月X日按年利率X计算至清偿之日)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吉洪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经查询,被执行人高吉洪名下有车牌号为鄂XXX号、鄂XXX号、鄂XXX号、鄂XXX号、鄂XXX号车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未进行扣押。

经调查,被执行人高吉洪名下无房产、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

经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