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袁泰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人武,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长翱,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声层,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叶爱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声层、叶爱莲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2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262013.79元、利息41794.84元、滞纳金6334.04元(上述利息和滞纳金为暂计至2016年8月1日的金额,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下列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一、冻结被执行人叶爱莲名下光大银行78×××27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102.53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吴声层名下光大银行78×××83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102.53元;三、查封被执行人吴声层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梅赛德斯奔驰牌的汽车一辆;四、查封被执行人吴声层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雷克萨斯牌的汽车一辆。
上述两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到,无法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