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凤芹与薛爱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321民初560号
所属地区:青龙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2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赵凤芹;薛爱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1民初560号 原告:赵凤芹,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勇,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薛爱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98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4014678T。

法定代表人:郝爱国,职务:总经理。

原告赵凤芹与被告薛爱力、国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赵凤芹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