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谢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
被执行人:冯某。
被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冯某、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民终8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1852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高某主动履行17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主动履行9014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主动履行93391元。
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