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向敦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八组515号。
被执行人:张满花,女,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卢峰镇。
被执行人:罗顺进,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满花、罗顺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1224执4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满花银行存款387286.64元或扣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满花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的房产[溆浦县房权证卢峰镇字第713001982号、溆国用(2013)第13082-22号]。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满花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满花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对房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