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满花、罗顺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224执412号之二
所属地区: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9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满花;罗顺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24执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

法定代表人:向敦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八组515号。

被执行人:张满花,女,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卢峰镇。

被执行人:罗顺进,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满花、罗顺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1224执4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满花银行存款387286.64元或扣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满花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的房产[溆浦县房权证卢峰镇字第713001982号、溆国用(2013)第13082-22号]。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满花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满花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对房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