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志峰,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新华区,二级警员。
因涉嫌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文嘉,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卜晓扬,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因涉嫌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已刑满释放。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审理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志峰、卜晓扬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冀013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志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21日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民警被告人刘志峰利用其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卜晓扬三次帮助在押犯罪分子李某与其哥哥李某1、母亲田某传递信件。
所传出信件涉及李某拟串供的寻衅滋事案两起及故意毁财案案情;涉及李某指使伪造相关证据一项;卜晓扬回信及二被告人传递回信内容涉及告知被告人涉案房产案件进展情况。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卜晓扬供述:我从一个叫“狱哥”的人那里拿过三次李某写的书信,我给李某写过两封回信,这两封回信都是通过叫“狱哥”的人给了李某。
回信是在打印店里打印的。
信通过第一看守所一个叫“狱哥”的传递的,我们通过电话联系,手机里存的电话就是“狱哥”。
信的内容跟李某的案子有关。
李某拖欠我20万元的装修费,我为了把钱要回来才帮他传递书信的。
2.被告人刘志峰供述:我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负责二监区巡控工作,也就是监区内巡查。
我在巡查时能接触关押在监区内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入嫌疑人所在监室。
我不认识李某,但我知道李某在二监区201室关押过。
大约半年前,我在第一看守所接待室有一个女的老是盯着我看,后来那个女的主动给我打招呼,她说她叫王某,她丈夫李某在我们看守所关押,李某在看守所里捎信让她找我。
我问她是谁给她捎信,她说是一个看守所放出来的一个人给她捎信。
她又要我电话号码,我没有给她电话,我记了她的电话号码,我说我会和她联系。
过了几天我给王某打了一个电话,约定地点见面后,王某说李某让人给她打电话让她托关系找我,还提出让我关照一下李某,李某有什么事让我给传个信。
我说看守所有规定,照顾可以,不能传信。
我就在电脑系统里查了下李某,应该是个涉黑涉恶的专案嫌疑人,我本来是想问问李某是怎么给他妻子捎信,让他妻子找我的,他是专案的嫌疑人,就没有找他谈话。
我想把这些情况告诉王某,同时还想问下王某到底是谁让她找的我。
我就给王某打了电话,约她见了面,我告诉她李某是专案,我不能接触他,我什么都帮不了她。
王某让我和某的弟弟卜晓扬联系吧。
然后她就拿出一个信封,写着卜晓扬电话号码和王某的电话号码,我说我不要。
我又问她是谁给她打电话让她找我,她说不知道是谁。
我就从她车上下来,我对她说以后别再联系了,她从车窗把那个信封扔给我了,她就开车走了。
我拿了那个信封,摸着信封里应该是有钱,有两捆,应该是两万元,我没有打开。
又过了一个星期,我打算把这些钱退给她,又给王某打电话约她见了面,我上了王某的车,把信封还给了王某。
我问她是谁让她找我的,她还是不说,我就从车上下来,她又把信封从车上扔下来开车走了。
我把信封捡起来,后来我一直想把信封还给她,打电话约她,她不和我见面。
我就和卜晓扬打电话,想把这个信封退还给卜晓扬。
我第一次和卜晓扬打电话,卜晓扬问我是谁,我没有告诉他,他就把电话挂了。
过了几天,卜晓扬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看守所民警,我说是,他就答应和我见面。
见面后我要把信封退还给卜晓扬,卜晓扬说王某被抓了,信封的事他不知道,他不能要这个信封,信封就没有退还给卜晓扬。
过了几天我又给卜晓扬打电话想把信封退还给他,他说王某一个月后就出来了,让我把信封直接还给她,他还是没有接这个信封。
我在看守所见过李某,没有跟李某说过话。
我没有帮李某传递过信件。
我没有给过卜晓扬信件。
我没有为卜晓扬往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给李某传递过信件。
半年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巡查时,关押在201室的耿某在监室的窗口那儿和我说话,说李某写了一封信,耿某让我把这封信带出去交给李某妻子王某。
耿某说李某是打架进来的,我认为是事小,就答应了,耿某给了我叠在一起的几张信纸,信纸上写着王某的电话号码。
我就打电话约了王某,我说我是看守所民警,李某给她写了一封信,我把几张信纸交给了王某。
信的内容我没有看。
过了两三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她给李某写了一封回信,让我带给李某,把信给了我以后,又拿出一些钱要给我,我没有要。
过了几天之后,我将信交给了耿某,我没有看信的内容。
又过了十天左右,耿某又给了我几张信纸,让交给王某,我约了王某给了她。
又过二十天左右,王某约我见面交给我几张纸,我把回信给了耿某。
过了半月左右,耿某又交给我几张信纸,让我交给王某,王某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对耿某说王某电话打不通了,我把那几张信纸也撕毁扔了。
又过了一段时间,到了冬天,耿某又给了我几张信纸让我带出去给了卜晓扬,信纸上写了卜晓扬,我就打电话约卜晓扬见面,卜晓扬把电话挂了,第二天,卜晓扬主动打电话约我,我把耿某给我的信交给了卜晓扬。
过了一两天,卜晓扬给我打电话说他写了回信要交给李某,给我几张纸,我把这几张纸给了耿某。
纸上有字,我没有看,不知道里面内容。
又过了几天耿某又给了我几张信纸让我交给卜晓扬,见面后我把信交给卜晓扬就走了。
过了几天卜晓扬打电话约我见面交给我一张或者几张有字的纸,我交给耿某了。
又过了几天,耿某又给我几张信纸让我交给卜晓扬,卜晓扬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把几张信纸撕毁扔了。
每次都没有信封,都是几张纸,具体几张记不清了,信纸上内容是手写的,具体内容我没有看。
王某的回信也没有信封,每次最少是两张纸,纸上有字,是打印的还是手写的记不清了。
我为李某传递信件没有人给我报酬,王某给我钱我没有收,别人没有给过我钱。
我能想起来我给了卜晓扬两次信,第三次就联系不上了,具体几次我记不太清了。
我记得卜晓扬给过我两次信,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
我记得和王某见过四次面。
和卜晓扬大约见过两次面。
以前为了保住工作没有说实话。
3.王某1证言:我跟李某被关在同一监室,李某写了一封信,我从看守所里带了出来,信的内容我没有看,李某给了我一个叫“扬扬”的电话,让我把信转交给“扬扬”,让扬扬去找他岳父,把他的房子赶紧处理了。
还告诉我把信藏好出去的时候可能会检查我,我就把信藏到上衣的腋窝处,警察放我出去的时候也没问我或者检查我,我就把信带出去了。
还说让“扬扬”去找看守所一个姓刘的警官,这个警官是李某的关系。
我不知道这个姓刘的警官在看守所是做什么的,经常在我们监室外的楼道里巡逻,不是我们监室的管教。
我给扬扬打电话让他找我来拿李某的信,你们过来找我,我就把信交给你们了。
4.李某证言:我没有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往外传递过信件。
我不认识一个叫“狱哥”的人,不认识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的民警刘志峰,在押期间卜晓扬没有给我写过信,我也没有给卜晓扬写过信。
我跟王某1在同一监室关过,王某1释放的时候,我让他帮我向外带出过一封信,就告诉他把信交给我家里,没说交给谁。
信的内容是:让我家里人还我借我平山我丈人的钱,给人家搭个欠条。
信就一张纸,还有一张委托书,写的是让我家里人帮我收房租,还有一张写给租我房子的人的信,让他把房费交给我家里。
信的内容没有让管教民警看,是偷着让王某1带出去的。
5.王某证言:李某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期间没有托人给我传过信或打电话给我捎信。
我也没有托人给李某传递过信件或捎信。
我不认识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的民警刘志峰,不认识一个自称叫“狱哥”的人,李某在押期间没有联系过第一看守所的民警,也没有跟第一看守所的任何一个民警打过电话或见面说过李某的事。
6.李某1证言:李某是我哥哥。
我认识卜晓扬,我和我母亲田某见过卜晓扬两次面。
第一次见面是2018年12月份,我和我母亲一起去的,卜晓扬说李某进去了,让我管管我母亲和某的孩子,也管管李某的事。
后来卜晓扬拿了一张纸给我母亲读了读,我没有听清内容,不知道这张纸的内容是谁写的。
第二次见面也是2018年12月份,我母亲说卜晓扬要在驿家365见她,让我开车拉她去。
在驿家365院里卜晓扬上了车,给我一张或两张纸让我看,我没有看就把纸还给卜晓扬了,卜晓扬就把纸上内容给我母亲读了一遍。
我没有注意他读的内容,也不知道内容是谁写的,也不知道这些纸是哪来的。
我没有见过李某在看守所给我写的信。
7.安某证言:大概是李某被抓一个月左右,王某来找我让我借她5万元钱,我同意了,后来就给她5万元的现金。
王某、李某母亲及其哥哥找我让我帮他们调解划张某车的事,始终没有说怎么赔,我就没管。
一个叫扬扬的给我打电话说李某让他找我,让我给李某买冬天穿的棉衣,我没管。
8.卜某证言:大概7、8天前的一天在驿家365快捷酒店的院内见过卜晓扬,我问他来干啥他说等个人。
9.耿某证言:我在石家庄第一看守所关押期间在二监区201和206两个监室都待过,我在关押期间没有给人传递过书信。
认识李某,我和某在201室待过,我听说他是因为让别人给他往外传信,后来被转到第二看守所关押了,李某经常写东西,不知道他都写些什么。
我认识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民警刘志峰,负责第二监区巡逻,我和刘志峰没有什么来往。
10.辨认笔录、辨认视频,主要内容:刘志峰可从不同照片中准确辨认出与其见面的是卜晓扬、王某。
卜晓扬可从不同照片及监控录像中辨认出“狱哥”就是本案被告人刘志峰。
王某1可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刘姓”警官,系本案被告人刘志峰。
李某1可从不同照片中准确辨认出与其见面的卜晓扬。
11.李某信件14页,主要内容:第一次信件涉及主要有王某2被伤害案、郑某1被伤害案、赵某被打事件,张某1被打事件,以及关于珍极酱油厂堵门的自我辩解内容; 涉及案情可能帮助串供的内容有:“一、(5)张某扎轮胎划车,XX承认是他做的,有小林可能说是我让他俩去扎的,我告诉他们说是我喝多。
不知道也不清楚这事。
(6)石塔砸玻璃,XX承认是他带三去砸的,说是我叫他们去的。
我一直告诉他们我没有指使他们去,也不知道、不清楚这事。
(7)南解家疃,XX也承认是他做的。
(8)检察院来了问了这几件事,21号来的。
所有这些事都是五年以前的事。
(9)还问李某2的事。
三、案子都是以前处理过的事和借咱们钱的事,你让XX找XX看看检察院的情况。
” 第二次信件涉及案情主要内容:“一、你和平山他姥爷协商一下,以前在平山借的三百多万,让我写个借款手续,以防万一,提前做个准备。
找两三个人名,必须是自家人,又不会让人怀疑。
因为没有转账,必须写成借现金条。
你们协商让律师写个借款手续,送来我签字来时拿个最小的印台和笔。
约定在平山法院立案起诉、查封房产、诉讼保全,520和大脚两个房产、好声音贷款日期写在郭庆斌和赵向东的借款前,看一下他二人的借款日期告诉我。
物业上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案子让老太和XX找下赵某1。
你给他们一说就知道了。
赵某1也行起点作用。
我的事都是XX举报,安才敢拿我。
” 12、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文字[2019]9号鉴定书,主要内容:在卜晓扬家中搜查出的信件、王某1处提取的信件系李某书写。
13.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电子证据工作检查记录,涉案文件刻制光盘一个,编号为1301332019001-G1,证实公安机关在电脑中提取案件材料,卜晓扬给李某的回信是在赵县静美印刷工程大图条幅写真门市打印。
对送检的电脑进行检查,检到涉案文件1个。
主要内容:卜晓扬回信内容“哥哥。
你最近身体还好吗?看到你让老兄给我的信了。
收到信日期12月12日下午。
一、再嫂子没有出事前,(我和嫂子已经计划好假如嫂子出事了,接下来是谁来进行,嫂子提前已经给我铺好路兰)。
四、2、幼儿园,最近局里派人去了几次,听园长说评估里。
4、假如你和嫂子真的难救了以后,嫂子还给我提前计划好的给留了一步棋子,再能去救你时,不会走这步棋。
5、你也别再里面发愁,静下心来………我会在背后一直跑下去,再你没有结果以前,我不会停息。
(4)森都和柏林苑都没有什么事。
就是柏林苑要收回房子,目前他没有敢动房子里。
” 14.提取笔录,主要内容:2019年4月3日提取被告人刘志峰的手机两部,华为和苹果手机,全程录音录像,手机部分内容已删除。
15.石家庄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笔录,主要内容:李某否认通过管教民警向外传递过信件,否认让刘志峰传递过信件。
卜晓扬的谈话笔录内容与其后供述内容一致。
16.2019年3月2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证明,主要内容:刘志峰为石家庄第一看守所巡视监控岗民警及其职责、工作要求。
17.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石驻公纪函[2019]10号案件移送函,主要内容:本案由市公安局指定赵县公安局管辖。
18.户籍信息,证实涉案人员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刘志峰辩护人当庭提供被告人刘志峰多年来立功受奖证书,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积极,工作勤恳。
原判认为,另案被告人李某虽不承认书写信件,但经鉴定,传出信件系其本人书写,信件内容均与李某案件及家庭相关。
信件系从被告人卜晓扬家搜查出,并从打印门市固定了卜晓扬回信电子证据,与被告人卜晓扬供述吻合。
被告人刘志峰口供虽有反复,但其当庭认罪如实供述与侦查机关所讯问承认传递信件的笔录部分基本吻合,其部分的供述与卜晓扬供述也相互印证,有卜晓扬与刘志峰接头的视频及截图佐证,故应当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应予认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