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展卉贸易有限公司与任常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11民初1276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9公开日期:2020-12-15
当事人:广州市展卉贸易有限公司;任常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111民初1276号原告:广州市展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槎龙广清公路边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江秾汇商务片区C22、C23、C25档。

法定代表人:周小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兰、卞晓玉,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任常报,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广州市展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常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展卉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兰、卞晓玉,被告任常报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展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8913元以及利息(以24891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利息为3699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武汉市洪山区光霞果批市场销售水果,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果,双方产生经济往来。

双方于2019年4月18日就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货款进行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4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8913元,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

但被告并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任常报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也于2019年4月18日对2019年1月至4月期间的货款也进行对账并签订了对账单,2019年6月15日原、被告也签订了还款协议。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没有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26000元。

因疫情致使被告无法正常经营,希望原告宽限还款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水果批发的单位,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果。

2019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客户对账单》,对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31日之间的交易往来进行对账。

《客户对账单》载明:经供需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4月18日,需方尚欠供方货款248913元;如供方起诉需方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被告任常报签名纳印予以确认,并注明三月内还清。

2019年6月10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经办人10000元,2019年6月15日,被告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经办人16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确认收到上述货款。

2019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载明:经过双方共同对账,截止2019年6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为222064元;双方同意欠付货款以该金额为准,双方均不再保留送货单据;被告承诺于2020年1月22日前,分7期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222064元;具体还款时间安排:2019年7月20日前还款10000元,以后每月20号还10000元,2020年1月22日前还完所有欠款。

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且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本金,同时,被告需从2019年6月15日起以所有未清偿款项为本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直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任常报在该还款协议书上签名纳印予以确认,原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事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以前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其诉请如前。

原告为处理该纠纷,聘请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供应了水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原、被告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客户对账单》,可以认定被告截止至2019年4月18日尚欠原告货款248913元未付;根据被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原告的自认,结合原、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可以认定截止2019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064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所欠货款24891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据实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以22206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