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与罗伟亮、中山威力集团公司、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20民终253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5-28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中山威力集团公司;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罗伟亮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2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惠莲,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加洪,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加庆,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伦,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威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营业执照4420001014003。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锡满,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为民,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正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C038915127。

法定代表人:黄庆强,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秀,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罗伟亮,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宏,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威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威力集团)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齐东经联社)、罗伟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93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8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审理,并确认中山市东区***东威路1号之一101卡,F座301房、302房三处房地产为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所有。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1.本案是房地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是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管辖法院,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改变管辖,其目的在于排除其他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越秀法院)在执行本案诉讼的三处房地产时,告知应向该三处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确权。

为此,广州越秀法院中止该三处房地产的执行,等待确权判决。

2.从案由分类及效力看,本案是确权之诉,是第一级案由,执行异议之诉是第二级案由,本案应按确权之诉案由进行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只适用于执行程序,不是审批程序,适用法律不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是2011年颁发,而2017年6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确权之诉的不审理的情形。

威力集团辩称,1994年3月13日,中山市齐东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齐东发展公司)与中山市威力洗衣机厂(以下简称威力洗衣机厂)协商,由威力洗衣机厂出资、齐东发展公司负责在村内集中刘寿财等部分村民宅基地,合建一幢七层住宅共计66套住房和一条村内200米水泥新路。

经各方筹集资金,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完成了该幢住宅大楼。

住宅大楼建好后,威力集团已将该幢住宅F座201房、202房、301房、302房、401房、402房以及101卡、102卡、103卡、104卡划归齐东经联社分配给出借土地的村民,其余为威力洗衣机厂员工宿舍。

涉案三处房地产由齐东经联社按约定分配给刘寿财所有,威力集团已将该三处房产交付给刘寿财所有,并由刘寿财长期占有、使用,威力集团只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00年转制后,威力洗衣机厂生产经营资金断裂,逐渐无法正常生产运作。

为妥善处理企业遗留问题,威力洗衣机厂留用数名员工成立留守工作组处理相关诉讼纠纷。

留守组工作人员向齐东发展公司当时负责人黄满焜通报,要求其将分配到上述房屋的六户村民资料提供给威力集团以便办理过户事宜。

威力集团与齐东发展公司多次与该六户村民沟通,告知无力承担房屋过户费用,只能派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关物业要尽快办理更名过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2009年4月,齐东发展公司和六户村民均同意自行出资办理过户,并签订了承诺书,齐东发展公司亦加盖公章。

威力洗衣机厂留守组工作人员便到国土局办理了六户村民的过户相关手续,其中四户村民已自行缴费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剩下的两户之一为刘寿财名下,由刘加庆、刘加洪于2009年7月23日签领了房地产转让收件回执,但不知何故未到国土局办理。

后威力集团接到国土局通知凭上述回执领取证件,逾期未办理则将****、302房及101卡铺位的全部资料退回,后威力集团人员到国土部门跟进此事,国土部门表示领证回执及资料已由刘加庆、刘加洪收取,不办理手续的责任由刘加庆、刘加洪承担。

此后,刘寿财一直未与威力集团联系,不清楚其未办理过户原因,后相关房屋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刘加庆、刘加洪提出异议及提起诉讼。

关于该三处房地产过户手续问题,威力集团已尽了全力协助,但由于刘寿财的原因没有办理,责任在于刘寿财,与威力集团无关。

故请求法院驳回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要求威力集团承担转名过户税费及诉讼费的请求,至于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提出的第一项诉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齐东经联社、罗伟亮未就本案陈述意见。

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于2019年7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中山市东区***东威路1号之一101卡,中山市东区***东威路1号之一F座301房、302房三处房地产为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所有;2.威力集团将上述三处房地产转名过户至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名下(或指定人名下),并承担转名过户的税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齐东发展公司为中山市东区办事处齐东管理区下设公司,隶属中山市东区办事处齐东管理区,后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改革,中山市东区办事处齐东管理区于1998年撤销,设立中山市东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齐东村委会),齐东发展公司也相应被撤销,权利义务由齐东村委会承继。

后齐东村委会于2002年变更为齐东经联社并沿用至今。

威力洗衣机厂于1993年变更为中山威力洗衣机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威力集团的子公司,威力洗衣机厂于2001年10月23日注销。

威力集团于2012年9月17日被吊销,截止本案庭审时,威力集团企业状态仍为吊销,经营范围为公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2.1994年3月13日,齐东发展公司与威力洗衣机厂签订建房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齐东发展公司负责在村内集中村民用地2.6亩,与威力洗衣机厂合建一幢七层大楼(所建面积约6000平方米)及一条村内200米新公路;齐东发展公司负责组织施工队伍以包工包料形式施工,根据威力洗衣机厂需要提供建筑面积及住户,办理一切报建手续和用地手续,并负责施工中与村民发生的矛盾及处理问题的费用;威力洗衣机厂按图纸所建面积每平方米按1170元的单价与齐东发展公司结算代建工程费;工程应在1995年1月前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楼房完工后齐东发展公司保证使用住房一切手续完善,并负责为威力洗衣机厂办理房产证件手续;所建楼房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齐东发展公司,威力洗衣机厂租齐东发展公司的建房用地租期为50年。

1994年4月29日,齐东村委会与该村村民刘寿财等人就借用土地建房签订协议。

其中,齐东村委会作为甲方与刘寿财作为乙方签订的借用土地建房协议约定:甲方借用乙方坐落于齐东村内的土地建房,借用期限为50年由1994年5月1日至2044年4月底,借用期满所借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乙方所有;借用面积为东西走向阔1.2米、南北走向长17米、面积204平方米,另房前门口借用地南北走向长17米、东西走向阔2米、面积34平方米;甲方为乙方负责应得所有的建筑面积的费用则由甲方给乙方北边底层1-3卡铺位,3卡面积要超100平方米,靠北边三楼二个住宅单位,每一个单位要超100平方米属乙方所有。

3.齐东发展公司与威力洗衣机厂按照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书将房屋建成后,齐东村委会将该栋楼房中的101卡铺位、F座301房、F座302房共三处房产交付给刘寿财使用。

后刘寿财于2018年5月14日去世,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刘惠莲、刘加洪、刘加庆。

4.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反映:①位于中山市东区***内、原登记于刘寿财名下的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为317.6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1.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祖传,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为自建。

②威力集团于2004年6月22日取得101卡铺位不动产证书,土地证号为国(2004)2109**,房产证号为C1657146,房产登记字号为2004-210719;于2004年6月22日取得F座302房不动产证书,土地证号为国(2004)2109**,房产证号为C1657152,房产登记字号为2004-210740;于2004年8月3日取得F座301房不动产证书,土地证号为国(2004)2111**,房产证号为C2102775,房产登记字号为2004-210954。

前述威力集团名下三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为自建。

齐东经联社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向威力集团核发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登记,一审法院以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是上述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与行政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诉争的行政登记行为并未影响其权利义务为由,分别作出(2016)粤2071行初22、25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齐东经联社的起诉。

5.2008年6月7日,刘加庆、刘加洪向威力集团出具三份承诺书,分别申请将101卡铺位过户到刘加庆和刘加洪两人名下、将F座301房过户至刘加庆名下、将F座302房过户至刘加洪名下,并载明两人同意承担相应房屋产权过户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契税、办证费等项目费用)。

齐东经联社在前述承诺书上均加盖有公章。

2009年4月8日,刘加庆、刘加洪与威力集团就涉案三处房地产分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101卡铺位以20000元转让给刘加庆、刘加洪,F座301房以60000元转让给刘加庆,F座302房以60000元转让刘加洪。

2009年7月23日,刘加洪领取了涉案三处房产的房地产转让收件回执。

但最终因刘加庆、刘加洪未及时缴纳房产过户费用,涉案三处房产未过户至其名下。

6.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第一支行)与广东省五金家用电器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五金供销公司)、威力集团欠款纠纷一案,广州越秀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越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判令五金供销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从2001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给工行第一支行;威力集团对五金供销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由五金供销公司负担,威力集团负连带责任。

因五金供销公司、威力集团未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工行第一支行向广州越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3)越法执字第1335号案。

后工行第一支行将前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该办事处又将债权转让给本案第三人罗伟亮,广州越秀法院裁定变更罗伟亮为(2003)越法执字第133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广州越秀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03)越法执字第1335号恢1-2号执行裁定,查封威力集团名下101卡铺位、F座301房、F座302房等房产,并于2013年8月5日、2015年8月3日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于2015年11月12日裁定拍卖、变卖上述被查封房产。

随后,齐东经联社以上述房产不是威力集团的财产而是属其所有为由向广州越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广州越秀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进行听证。

听证时,齐东经联社委托代理人黄春竹表示,齐东经联社一直认为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属齐东经联社所有,房产所有权属威力集团所有并由威力集团管理。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齐东经联社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上述房产属其所有,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粤0104执异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齐东经联社所提的异议。

之后,刘加洪、刘加庆以101卡铺位属其两人共有为由,刘加庆以F座301房属其所有为由,刘加洪以F座302房属其所有为由,分别向广州越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广州越秀法院中止对前述三处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刘加洪、刘加庆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为:其父亲刘寿财的宅基地属于威力洗衣机厂与齐东发展公司签订的建房协议约定的建房范围,刘寿财与齐东经联社签订的借用土地建房协议中承诺置换相应建筑面积给刘寿财作为补偿,涉案三处房屋是刘寿财置换所得,而刘寿财已将其中F座301房指定给刘加庆使用及拥有、F座302房指定给刘加洪使用及拥有、101卡铺位指定给刘加洪和刘加庆共同使用及拥有,后刘寿财、齐东发展公司及威力集团同意将F座301房登记在刘加庆名下、F座302房登记在刘加洪名下、101卡铺位登记在刘加洪及刘加庆名下,刘加洪、刘加庆分别与威力集团签订了相应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威力集团向其转让相应的房产,但因房屋置换所得未能提供相应付款凭证,且系因威力集团原因未能办理相应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故涉案三处房产F座301房为刘加庆所有、F座302房为刘加洪所有、101卡铺位为刘加洪及刘加庆共同所有,广州越秀法院应中止对该三处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三处房产登记在威力集团名下,其查封、拍卖该房产依法有据;刘加洪、刘加庆认为涉案房产是与原齐东发展公司置换所得,但建房协议约定楼房完工后由齐东发展公司为威力集团办理房产证件手续,齐东发展公司在听证时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威力集团,且刘加洪、刘加庆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显示系其向威力集团购买,刘加洪、刘加庆却未能提供付款凭证。

因此,广州越秀法院作出(2017)粤0104执异96号、(2017)粤0104执异135号、(2017)粤0104执异13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刘加庆、刘加洪前述提出的异议请求。

因认为前述执行裁定错误,刘加庆、刘加洪以罗伟亮为被告,以五金供销公司、威力集团为第三人,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于2018年3月1日申请撤诉,广州越秀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后广州越秀法院经查询,除威力集团名下的涉案三处房地产外,未发现五金供销公司、威力集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涉案三处房产经二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罗伟亮申请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格,分别以467952元、428221元、429520元对涉案三处房产进行以物抵债,广州越秀法院裁定涉案三处房产归罗伟亮所有,以抵偿五金供销公司、威力集团欠罗伟亮1325693元的债务。

广州越秀法院遂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粤0104执恢4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2019)粤0104执恢425号的该次执行。

7.前述刘加庆、刘加洪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齐东经联社于2018年1月5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前述101卡铺位及F座301房、F座302房三处房地产为刘寿财所有,威力集团将该三处房地产转名过户至刘寿财名下(或指定人名下),并承担转名过户的税费。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齐东经联社并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作出(2018)粤2071民初52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齐东经联社的起诉。

同时,在该民事裁定中,一审法院释明刘惠莲、刘加庆、刘加洪、罗伟亮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提出的损失请求应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