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汉石,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四部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汉石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兴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汉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4日6时许,被告人秦汉石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56省道(沿江公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启东市汇龙镇建设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35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通过路口由沈兴涛驾驶的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汉石自身受伤昏迷,沈兴涛死亡,两车受损。
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沈兴涛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汉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秦汉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秦汉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秦汉石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秦汉石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汉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到庭证人沈某、黄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秦汉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汉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汉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秦汉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汉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