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市佐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203民初561号
所属地区: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06-16
当事人:吉林市佐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刚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03民初561号原告:吉林市佐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系公司法务。

被告:李永刚,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佐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吉林市佐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