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482执888号之五
所属地区: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06-17
当事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青青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82执88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孙青青,男,1984年10月05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青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7.6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偿还了债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