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兵,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苏玉婵,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6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苏玉婵偿还借款本金79979.94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8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