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苏玉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203执5045号之一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9公开日期:2020-12-03
当事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苏玉婵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5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银行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兵,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苏玉婵,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6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苏玉婵偿还借款本金79979.94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8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