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饶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赣1130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远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4个,警告一个,余347.62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远云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