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远云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11刑更717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上饶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陈远云
案由:抢劫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刑更717号罪犯陈远云,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饶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赣1130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远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4个,警告一个,余347.62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远云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