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庄红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521民初2145号
所属地区:惠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10-26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庄红霞
案由:信用卡纠纷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214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营业场所惠安县螺城惠兴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8562385933。

代表人:黄鹤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陈楚心,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庄红霞,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告庄红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洁婷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