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门支行、孙凤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905执114号之二
所属地区:阜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4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门支行;孙凤芹;方星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905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门支行。

法定代表人于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改行职工。

被执行人孙凤芹,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义县。

被执行人方星,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5执114号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