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于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改行职工。
被执行人孙凤芹,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义县。
被执行人方星,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5执114号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