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金生,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杨志瑞与被执行人高金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06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向有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高金生名下再无财产,银行存款、交通运输工具、工商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