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志瑞、高金生特殊程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甘1102执恢141号
所属地区:定西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2公开日期:2020-09-25
当事人:杨志瑞;高金生
案由:特殊程序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志瑞,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个体户,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执行人:高金生,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杨志瑞与被执行人高金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06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向有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高金生名下再无财产,银行存款、交通运输工具、工商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