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谭千碧,女,汉族,1954年5月30日出生,住万州区。
申请人郭世训与被申请人谭千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202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民初3864号裁定准予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谭千碧和王爱萍共同拥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被申请人谭千碧所占份额。
在查封期间,暂由谭千碧、王爱萍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二、查封申请人郭世训已提供担保本人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
在查封期间,暂由郭世训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