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世纪星城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8955766P。
法定代表人:魏家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牛明中,男,汉族,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六安市济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穴道与衡山路交口生产厂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42222395。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冬梅与被告牛明中、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济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冬梅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意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